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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诉刘伟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5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诉被告刘伟志、林瑞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粤070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70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的“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诉讼保全费431元,合共731元,由被告刘伟志、林瑞琼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被告刘伟志、林瑞琼负担。”。审判员  李均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叶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