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成宝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254号被执行人:刘成宝,男,1953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勉县新铺镇熊家坪村六组01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刘成宝滥伐林木罪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刘成宝犯滥发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逾期,刘成宝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庭受理执行,本院遂向刘成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罚金2000元履行完毕。执行中查明,刘成宝身体残疾,无经济来源,系集中供养五保户,银行无存款,不动产登记部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刘成宝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2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晓东代理审判员 雷 波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