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6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金松吉与被告朴成日、闫继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松吉,朴成日,闫继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6民初228号原告金松吉,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朝鲜族,系农民,住鹤岗市。被告朴成日,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朝鲜族,系农民,住鹤岗市。被告闫继伟,男,1987年9月14日,汉族,系农民,住鹤岗市。原告金松吉与被告朴成日、闫继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金松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松吉撤诉。案件受理费268.75元,减半收取134.38元,由金松吉负担。审 判 员 李绍辉人民陪审员 管清武人民陪审员 梁明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