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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6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金松吉与被告朴成日、闫继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松吉,朴成日,闫继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6民初228号原告金松吉,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朝鲜族,系农民,住鹤岗市。被告朴成日,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朝鲜族,系农民,住鹤岗市。被告闫继伟,男,1987年9月14日,汉族,系农民,住鹤岗市。原告金松吉与被告朴成日、闫继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金松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松吉撤诉。案件受理费268.75元,减半收取134.38元,由金松吉负担。审 判 员  李绍辉人民陪审员  管清武人民陪审员  梁明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