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州兆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州兆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徐州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32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州兆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16号成功大厦10号楼K座。法定代表人:赵春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东,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州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二环西路南首。法定代表人:段绪为,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徐州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北路338号。法定代表人:赵丽,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徐州兆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徐州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终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徐州兆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州兆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兆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毛宜全审 判 员 周伦军审 判 员 王展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之翔书 记 员 李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