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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孟闯子、李昊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闯子,李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314号申请人孟闯子,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委托代理人李海滨,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康宁,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李昊,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负责人王新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伟伟,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孟闯子诉申请人李昊、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孟闯子诉申请人李昊、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申请人协商,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赔偿申请人孟闯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6000元,于2017年9月7号前履行完毕。二、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昊垫付款7500元,于2017年9月7号前履行完毕。三、申请人孟闯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