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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景德镇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德镇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某,周某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景德镇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新风路。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住景德镇市,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景德镇市,被执行人:朱某,女,汉族,住景德镇市,申请执行人景德镇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某某、周某某、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赣02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某某支付景德镇农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利息罚息31.6725万元及后续利息、律师费3.4255万元,被执行人周某某、朱某以其房产抵押担保,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景德镇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剩余未执行标的135.947万元及后续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周某某、朱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依法采取了司法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罗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周某某、朱某提供的抵押物,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周某某、朱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正在其他法院进行审理中,故先不宜处置变现,而被执行人罗某某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赣02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黄 征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乐泉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