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5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等关于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葛某,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穿青人,住纳雍县雍熙办事处县府街。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纳雍县雍熙办事处县府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葛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25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长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