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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等关于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葛某,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穿青人,住纳雍县雍熙办事处县府街。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纳雍县雍熙办事处县府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葛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25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长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