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叶林军、刘育汝等与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林军,刘育汝,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620号原告:叶林军,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刘育汝,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南段138号。法定代表人:杨广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林军、刘育汝诉被告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原告叶林军、刘育汝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叶林军、刘育汝在收到该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