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恒辉化工有限公司与海宁诗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辉化工有限公司,海宁诗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980号原告:浙江恒辉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330521000049915,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北郊路83号。法定代表人:李纳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轩,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诗朗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583015272,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红晓村红旗组1号。法定代表人:赵淼。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诗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恒辉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恒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75元,由原告浙江恒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严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