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执1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台支行、朱如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台支行,朱如杰,梅美红,郑建超,林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1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水心中洲大厦一层西首,组织机构代码:778254271。负责人:郭温国。被执行人朱如杰,男,1972年9月9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梅美红,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郑建超,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初平,男,1977年9月7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台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如杰、梅美红、郑建超、林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鹿藤商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0841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6512.62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系统中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初平名下登记的牌号为浙C×××××宝马牌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建超名下登记的牌号为浙C×××××奥迪牌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3月1日),目前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郑建超名下坐落于瑞安市马屿镇赏江路35号(所有权证号:00237216)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2月23日),该房产已由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中,本院已参与分配。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于2017年8月1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郑建超名下坐落于瑞安市马屿镇赏江路35号的房产已由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中且被本院依法查封,本院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11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祯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