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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鸿鸣与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鸿鸣,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237号原告:王鸿鸣,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甘谷县。被告: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延集村。法定代表人:李彩梅,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鸿鸣诉被告广饶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鸿鸣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鸿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鸿鸣负担。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