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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1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艳与山西新源华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马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山西新源华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马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1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艳,女,汉族,1959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山西新源华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爱民。被执行人马爱民,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艳与被执行人山西新源华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马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6)晋1002执16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新源华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马爱民所有的1742338元银行存款,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新源华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马爱民所有的1742338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