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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卢士强、杨冬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卢士强,杨冬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3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利民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何秀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倪明,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卢士强,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杨冬侠,女,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卢士强、杨冬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杨冬侠银行存款190765元,本金已还清,余款利息较少,不宜处分抵押房产,双方正在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