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佩珠、姚振海等与马卫东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佩珠,姚振海,姚年辰,姚大脏,姚国良,姚延群,马卫东,刘立刚,行唐县龙州镇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286号原告姚佩珠,男,195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原告姚振海,男,194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原告姚年辰,男,1952年1月1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原告姚大脏,男,1952年3月10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建群,男,195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行唐县,系姚大脏弟弟。原告姚国良,男,196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彦华,女,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人,系姚国良嫂子。原告姚延群,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姚国栋,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行唐县,系姚延群弟弟。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玮,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卫东,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刚,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行唐县。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第三人行唐县龙州镇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米哲,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佩珠、姚振海、姚年辰、姚大脏、姚国良、姚延群与被告马卫东、刘立刚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佩珠、姚振海、姚年辰、姚大脏、姚国良、姚延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趁心人民陪审员 顾素玲人民陪审员 王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会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