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徐承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姜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承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姜铁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833号原告:徐承娟,系文登裕泰服装有限公司职工,群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静,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住所地文登区环山东路4-22号。主要负责人:马金军,经理。被告:姜铁军,文登区张家产镇永安街3号。原告徐承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姜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徐承娟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承娟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承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承娟负担。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