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肖清万、蔡德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清万,蔡德龙,曾连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财保48号申请人肖清万,男,汉族,1951年2月9日生,住赣县区。被申请人蔡德龙,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生,住赣县区。被申请人曾连香,女,汉族,1965年9月7日生,住赣县区,系蔡德龙之妻。申请人肖清万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蔡德龙、曾连香在银行存款500000元。申请人肖清万已向本院提供其在赣县光彩大道14号怡心苑住宅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清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连香在中国工商银行赣县支行的存款500000元(账号:62×××92)。查封申请人肖清万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其在赣县光彩大道14号怡心苑住宅(房产证号:赣房权证梅林字第××号)。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肖清万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