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共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1160号原告:刘某甲,男,1957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荫山,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刘某乙,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龚瑞生,男,紫金县紫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甲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72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曾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巧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