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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1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共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1160号原告:刘某甲,男,1957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荫山,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刘某乙,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龚瑞生,男,紫金县紫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甲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72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曾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巧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