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成,孔祥兰,孔宪栋,王昭爱,孔宪元,王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9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大成路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2Q0A。被执行人:王成,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孔祥兰,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孔宪栋,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王昭爱,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孔宪元,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王庆兰,女,1959年1月23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2151号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人民陪审员 陈令奇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