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5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合川区诚晟钢管租赁部与郭小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川区诚晟钢管租赁部,郭小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136号原告:合川区诚晟钢管租赁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黑岩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UDR075K。经营者:黄秋生。被告:郭小虎,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合川区诚晟钢管租赁部与被告郭小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川区诚晟钢管租赁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川区诚晟钢管租赁部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奕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