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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李风贤、石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李风贤,石亮,安阳市瑞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0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地址:林州市太行路北段林州市邮政局综合楼。负责人王清萍,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峰,系该社职工。被告李风贤,女,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石亮,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安阳市瑞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光明路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许文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李风贤、石亮、安阳市瑞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