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81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赖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81刑初231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甲,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红星村。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方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赖某甲和黄某2(另案处理)合伙在梅州市梅县华侨城科技路A17栋502房某的租住屋内,利用“机器人”赌博软件,在微信上组织朱某、彭某、黄某1、赖某等40多人参与“金豪娱乐六门牌九点半”赌博,被告人赖某甲负责操作“机器人”赌博软件,黄某2负责在赌博过程中开盘、赔付。被告人赖某甲和黄某2共接受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84242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0多元。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赖某甲在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科技路A17栋五楼502房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归案,并查获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和诺基亚手机三部。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手机截图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资料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黄某1、朱某、赖某、彭某的证言,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赖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赖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被告人赖某甲对该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和诺基亚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思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