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保1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某1、周某2等与金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141号之二原告周某1,男,汉族,1972年5月9日生,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告周某2,女,汉族,1973年1月8日生,住湖北省监利县,诉讼委托代理人谭玉华,特别授权,系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女,汉族,1953年9月10日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周某1、周某2与被告金某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鄂0104民初2177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了被继承人金恢华名下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40-13号2层23-24室房屋,现该案已经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金恢华名下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40-13号2层23-24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福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