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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865号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董事长。被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罗茂均,负责人。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浩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