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财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恕彬、韩翠英与马士合、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恕彬,韩翠英,马士合,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297号申请人:王恕彬,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韩翠英,女,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韩小梅,徐州市铜山区天诚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马士合,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申请人: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神山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王付保,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恕彬、韩翠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56**挂重型集装箱半挂,保全价值20万元。申请人王恕彬、韩翠英自愿用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北京路东电厂南35#(现为长江路81#-2-602)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56**挂重型集装箱半挂,保全价值20万元。查封、扣押期限二年。二、查封申请��王恕彬、韩翠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北京路东电厂南35#(现为长江路81#-2-602)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