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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4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叶茂林、冯淑贤等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林,冯淑贤,张伟君,叶南,叶静,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4873号原告:叶茂林,男,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冯淑贤,女,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张伟君,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叶南,女,1993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叶静,女,1997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大街东段。负责人:朱丽,职务:经理。原告叶茂林、冯淑贤、张伟君、叶南、叶静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叶茂林、冯淑贤、张伟君、叶南、叶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茂林、冯淑贤、张伟君、叶南、叶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茂林、冯淑贤、张伟君、叶南、叶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茂林、冯淑贤、张伟君、叶南、叶静负担。审判员 晓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建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