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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民初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小红与陈国俊、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190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对原告刘小红与被告陈国俊、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922民初190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922民初190号民事裁定中第一页倒数第三行“原告刘小红与被告刘小红与陈国俊、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补正为“原告刘小红与被告陈国俊、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 判 长  叶 刚审 判 员  姚佩刚人民陪审员  黄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