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咸与李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咸,李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3596号原告:李咸,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法,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平,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李咸与被告李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咸于2017年4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李丹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2月17日,被告李丹平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到7000元,日利息0.6‰,借款人保证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公证费、为财产保全支付的保全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被告李丹平出具借条的同时向原告李咸出具借款收据确认书,载明已收到原告借款7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还本付息。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丹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李咸借款本金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律师代理费以1000元为限,且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以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丹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 鹃人民陪审员 王锦宝人民陪审员 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