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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与被告某公司、某市工伤保险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公司,某市工伤保险处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663号原告:廖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志,道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卫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文婷。被告:某市工伤保险处。法定代表人:朱新开,该工伤保险处主任。(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欧雁。委托诉讼代理人:岑生华,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某与被告某公司、某市工伤保险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廖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 判 员  蔡国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