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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57刁立培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立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35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立培,男,1987年7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句容市。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8日被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立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立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9日晚,被告人刁立培酒后驾驶苏L×××××号小型轿车,先后沿南工路、华阳南路等道路行驶,后行驶至华阳南路与西大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事发时被告人刁立培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刁立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刁立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刁立培的供述;证人陈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物证检验报告书;录像光盘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刁立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刁立培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刁立培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刁立培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刁立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江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梅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