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赟与被执行人张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赟,张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任赟被执行人张广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赟与被执行人张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广平归还原告任赟借款2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从2015年1月22日起至归款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张广平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任赟与被执行人张广平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广平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任赟借款本息共计2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3876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任赟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7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张广平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任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