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鑫忆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王洪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鑫忆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洪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488号原告:焦作市鑫忆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吕军超。被告:王洪刚,男,汉族,住山阳区。原告焦作市鑫忆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鑫忆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鑫忆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樊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