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15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太贤与被执行人杨海燕扣押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太贤,赵克平,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525-3号申请执行人:王太贤,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赵克平,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海燕,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太贤与被执行人赵克平、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海燕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杨海燕所有的陕汽自卸车和鹏翔自卸车各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绍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