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王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王汉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783号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格萨拉大道38号10号楼旁。主要负责人:吴金林,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汉明,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王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发 彬审 判 员 张 林人民陪审员 何 国 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思歌卓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