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民初5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波与南充市国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志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南充市国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志勇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5552号原告:吴波,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国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道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才甫,工作人员。被告:何志勇,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波诉被告南充市国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志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波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00元,由原告吴波负担。审 判 长 杨 莉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人民陪审员 罗洪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蒲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