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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夏津水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日照水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津水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日照水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687号申请人:夏津水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海瑞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日照水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振水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水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水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津水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31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水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水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