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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建平与被执行人孙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平,孙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36号申请人黄建平,男。被执行人孙广明,男。申请人黄建平与被执行人孙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孙广明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黄建平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孙广明支付申请人黄建平借款12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孙广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广明提供用其所有的价值7000元的新农用三轮摩托车担保履行,另外提供洛川火车站职工罗绞奇为担保人,担保其履行清偿义务。但在限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孙广明和担保人均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和担保人无果后,于2017年8月3日依法冻结了担保人罗绞奇在洛川县中国银行的工资账户,并对孙光明进行了网上临时布控。现因执行期限临近届满,担保人工资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清偿申请人借款12000元,经征求申请人黄建平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并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树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秀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