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4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典胜、颜美花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典胜,颜美花,李唐发,李成军,李绪鹏,李姣,陈礼光,李典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4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知新,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典胜,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美花,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唐发,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军,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绪鹏,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姣,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礼光,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芳春,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典朝,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典胜、颜美花、李唐发、李成军、李绪鹏、李姣、陈礼光、李典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晴审判员 王红兰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璐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