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夏贵山与王秀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贵山,王秀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夏贵山,男,汉族,住平川区兴平南路小区*号楼。被执行人王秀全,男,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永刚水泥预制品厂。申请人夏贵山与被执行人王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夏贵山与被执行人王秀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秀全于2017年4月28日给付申请人夏贵山执行款50000元,下剩执行款339076元,从2017年5月1日开始按每月月底之前给付申请人执行款5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人夏贵山于2017年8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XX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