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柏某某、周某某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柏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柏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祁阳县。谢某某与柏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21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柏某某、周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共计84000元,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柏某某、周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28日被执行人周某某自行作了还款计划,且正在计划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云松审判员 徐晨峰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