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樊庆海、祝仰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庆海,祝仰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樊庆海,男,197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祝仰起,男,196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樊庆海与被执行人祝仰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特1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执15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蔡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慕宗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