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12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加里红杉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定兴印刷有限公司、夏定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加里红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定兴印刷有限公司,夏定军,王莉,夏令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2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加里红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东南荣超经贸中心1603,组织机构代码683780789。法定代表人董博淳。被执行人深圳市定兴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银田工业区桥鸿盛工业园A栋厂房二楼南边,组织机构代码55867817-9。法定代表人夏定军。被执行人夏定军,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王莉,女,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夏令相,男,汉族,1954年11月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定兴印刷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加里红杉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562951元;被执行人深圳市定兴印刷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加里红杉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647元、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5629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2014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深圳市定兴印刷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加里红杉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被执行人夏令相、王莉、夏定军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定兴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夏令相、王莉、夏定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定兴印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四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参与(2015)深福法执字第7145号案件被执行人深圳市定兴印刷有限公司分配所得款62220.31元,扣除执行费833元,余款61387.3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另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淦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