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红生与丽水市莲都区白云街道城西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红生,丽水市莲都区白云街道城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564号原告:葛红生,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超,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莲都区白云街道城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白云街道城西村。诉讼代表人:周伟军,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红生与被告丽水市莲都区白云街道城西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红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葛红生负担。审 判 员 王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