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杨发龙等29人与李光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发龙,陈登林,杨大发,刀万年,后永明,姚德海,赵加俊,陈登刚,刀万祥,阳大兴,李明,李荣,马云祥,刀应良,杨春富,唐贤聪,杨大方,王德勇,郭建云,李开荣,粟艳,王延山,王延会,石风润,陈登勇,李开明,杨学勇,李德洪,唐胜勇,李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61号申请执行人杨发龙,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彝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陈登林,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彝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杨大发,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刀万年,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傣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后永明,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彝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姚德海,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赵加俊,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陈登刚,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彝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刀万祥,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傣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阳大兴,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彝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李荣,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马云祥,男,1961年5月4日出生,哈尼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刀应良,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哈尼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杨春富,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唐贤聪,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彝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杨大方,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王德勇,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彝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郭建云,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彝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李开荣,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粟艳,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王延山,男,1996年4月14日出生,彝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王延会,女,1997年7月17日出生,彝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石风润,男,1964年9月9日出生,彝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陈登勇,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彝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李开明,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杨学勇,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李德洪,男,1982年6月7日出生,彝族,住勐腊县。申请执行人唐胜勇,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彝族,住勐腊县。被执行人李光元,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哈尼族,住勐腊县。关于杨发龙、陈登林、杨大发、刀万年、后永明、姚德海、赵加俊、陈登刚、刀万祥、阳大兴、李明、李荣、马云祥、刀应良、杨春富、唐贤聪、杨大方、王德勇、郭建云、李开荣、王德忠、石风润、陈登勇、李开明、杨学勇、李德洪、唐胜勇与李光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腊民二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李光元自愿返还原告杨发龙、陈登林、杨大发、刀万年、后永明、姚德海、赵加俊、陈登刚、刀万祥、阳大兴、李明、李荣、马云祥、刀应良、杨春富、唐贤聪、杨大方、王德勇、郭建云、李开荣、王德忠、石风润、陈登勇、李开明、杨学勇、李德洪、唐胜勇橡胶林地款6052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返还2052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返还20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返还。”该调解书于2016年1月28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610126元,2、执行费8501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光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3执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岩坎燕审判员 龙强生审判员 钱晨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