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锦垣、林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锦垣,林云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财保14号申请人:张锦垣,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著学、张哲(实习),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云伟,男,199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申请人张锦垣与被申请人林云伟诉前保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锦垣申请对被申请人林云伟驾驶的现扣押于上杭县交通警察大队蛟洋中队的无牌号众泰多用途乘用车(车辆识别号:LJ8F5C5D7GD119785)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张锦垣提供了保证金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锦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林云伟驾驶的无牌号众泰多用途乘用车(厂牌型号:众泰牌JNJ6455TK,车辆识别号:LJ8F5C5D7GD119785,发动机号:SRQ2523。)一辆予以扣押。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张锦垣负担。申请人张锦垣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建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舒鹏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