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执异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阳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阳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执异784号案外人: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大道桃源金水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842096374。法定代表人:唐万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绍文,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谦,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78号B幢2-1,组织机构代码58147005-0。法定代表人:JamesNicholasBarrieSmith,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毅,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睿鑫,中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重庆阳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幢12-2,组织机构代码74745666-3。法定代表人:邱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融曦,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婷,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萍,女,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以(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1094号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信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阳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坤房地产公司)、邱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9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酉阳桃花源公司)对本院执行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中路阳坤酉阳新都D3-1-8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酉阳桃花源公司称:涉案房屋属酉阳桃花源公司所有,并由其交付给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幼儿园使用。请求撤销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为支持其主张,酉阳桃花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民族会场片区国有资产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证据材料。本院查明,2006年9月14日,酉阳县翔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被拆迁人(甲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幼儿园作为资产占有人、阳坤房地产公司作为拆迁人(乙方),三方签订了《酉阳县机关幼儿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甲乙双方的拆迁安置事宜做出了约定。约定:“一、拆迁安置方式1、幼儿园教学、办公楼建筑面积1692.6平方米,安置在经酉阳县政府、县建委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的D区(原报社印刷厂位置),由乙方安置甲方、县教委和幼儿园同意的设计方案,新建一栋五层教学、办公楼,建筑面积2785平方米,保证占地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包括教职工宿舍楼)。……甲方同意用幼儿园一类门市50.08平方米,二类门市37.38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87.46平方米置换新建幼儿园教学、办公楼超建筑面积1092平方米。……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负责与教委、幼儿园对新建教学办公楼的建设方案和旧房搬迁达成一致。负责在新建教学、办公楼交付使用通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对旧教学楼及附属设施搬迁结束,将腾空房屋交给乙方。2、负责安排专人会同幼儿园一起与门市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按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对装修补偿费达成一致,并取得乙方同意;负责处理好租赁纠纷;负责在幼儿园教学、办公楼搬迁时,门市一同搬迁。3、搬迁完毕后,负责将教学楼、门市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予乙方到房产主管部门注销登记”。2006年11月24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2013年5月11日,阳坤房地产公司(甲方)与酉阳桃花源公司(乙方)签订了《民族会场片区国有资产拆迁安置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2.为解决机关幼儿园食堂使用面积不足的问题,甲方用紧靠机关幼儿园食堂的阳坤新都D3栋底楼门面156.33平方米还给机关幼儿园用作食堂,该部分房屋申请评估公司予以评估,然后按评估价计算价值,在甲方补偿乙方的款项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156.33×6200.00=969246.00元”。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阳坤房地产公司、酉阳桃花源公司均确认《民族会场片区国有资产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第三条第2项约定的阳坤新都D3栋底楼门面156.33平方米就是D3-1-8号房屋。2012年7月19日,酉阳县翔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8月29日,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8月3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证明,载明酉阳县桃花源中路阳坤酉阳新都D3幢底楼门面共十间,其中D3幢1-商业用房8(建筑面积:156.33平方米)登记情况如下:该房屋于2010年办理了城镇房屋初始登记,权利人为重庆阳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以(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9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本院认为,本案中拆迁人阳坤房地产公司与被拆迁人酉阳桃花源公司先后签订了《酉阳县机关幼儿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民族会场片区国有资产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约定阳坤房地产公司用阳坤新都D3栋底楼门面156.33平方米还给机关幼儿园用作食堂,并在阳坤房地产公司补偿酉阳桃花源公司的款项中扣除房屋价值。在审查中,拆迁人阳坤房地产公司与被拆迁人酉阳桃花源公司明确了补偿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结合酉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可以确定阳坤酉阳新都D3-1-8号房屋即拆迁双方约定的补偿安置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案外人酉阳桃花源公司作为被拆迁人,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其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中路阳坤酉阳新都D3-1-8号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谭国贞代理审判员 胡海滨代理审判员 曹 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 魏书 记 员 李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