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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石春华、童昌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春华,童昌智,王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石春华,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童昌智,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敢,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春华与被执行人童昌智、王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童昌智、王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苏英审 判 员  金子丰人民陪审员  陈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