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元芳与胡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芳,胡述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2010号原告:王元芳,女,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特别授权,金寨县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述祥,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芳与被告胡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诗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翁仕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