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民初5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东振与巩义市威佳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振,巩义市威佳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557号原告:刘东振,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龙,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巩义市威佳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集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96074230B。原告刘东振与被告巩义市威佳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东振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东振负担。审判员  蔡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