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崔宏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保6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男性。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性。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陕0428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崔某某所有的停放在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的陕A372**力帆牌小型轿车壹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