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继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继红,王德现,田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6628643-2。法定代表人:路伟,系各单位理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郭瑞兆(特别授权代理),系各单位业务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李卫东(特别授权代理),系各单位业务经理。被执行人:赵继红,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嘉祥县纸坊镇政府干部,住嘉祥县建设北路53号。被执行人:王德现,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嘉祥县纸坊镇政府干部,住嘉祥县中心街267号。被执行人:田爱红,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嘉祥县税务局职工,住嘉祥县建设北路西四巷7号6号楼1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继红、王德现、田爱红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继红、王德现、田爱红已经履行了(2014)嘉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本金100000元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岳忠文审判员 黄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贺 来源: